关于当事人举证、法院查证方面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此处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即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有一定区别的。客观事实是指客观发生的事实。法律事实应尽量趋向客观事实,使两者相吻合。但若无证据证明,客观事实终究是什么样,法官无从知道,也就无从下判。因此,事实必须由证据来证明,证据是否完备将决定案件的胜负。
过去,旧的民事诉讼受法律要求法院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因此,当事人一纸诉状递到法院,法院便全面展开调查取证,造成法院包揽诉讼的局面。“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便是这种诉讼证据制度的生动写照。事实证明,这种诉讼证据制度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的积极性,也使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在处理法律事务时不注意保留证据,甚至不办理任何法律手续,以至于纠纷发生时,不仅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也相当艰难。法制应该是一种网络,是规范社会生活的,这种诉讼证据制度,不利于法制社会的普及。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诉讼证据制度的一般原则。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加以证明的责任。
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则法院认为审理案件的需要的证据,法院应调查取证。
法院调查取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不能认为法院也有举证责任,法院的责任是履行审判职能,以验证当时人主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因此,若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面临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